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和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应用。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知识,改善城乡卫生状况。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县、乡、村医疗卫生网,培养合格的农村卫生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鼓励个人依法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体育事业,改善体育设施,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培养体育人才,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六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提倡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增强团结,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积极推广普通话。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加强文化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实行自治县津贴。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禁止近亲结婚。
第五十四条 每年12月2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1天,同月为自治县民族团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