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和发展自治县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扩大高中办学规模,发展学前教育,办好职业教育、乡镇成人技术学校,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教育投入。用于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县财政收入经常性增长的比例,并使在校学生按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多渠道筹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或者捐资助学。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学、半寄宿制小学,创办民族小学和寄宿制中学。采取奖学金、助学金等特殊措施,对优秀学生给予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帮助他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办好教师进修学校。有计划地培训在职教师和贫困山区教师,重视对少数民族教师和职业技术教师的培养,建设一支素质合格、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管理和普及机构,做好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普及工作。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重视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培养,对基层干部、农村青年、退伍军人和各种专业户进行适用技术培训。对推广使用科学技术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档案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馆、站、室建设,繁荣民族文化和城乡文化,丰富各族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兴办文化事业,支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文化的研究和志书编纂工作。积极发掘、收集、整理、研究民族文化遗产,翻译、出版民族文化书籍。加强对历史文物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