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水资源费的留成比例,享受高于一般地区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利用水库、坝塘、稻田养鱼,在主要河流河段实行禁渔期制度。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工业生产,以发展林纸、林板、林化、建筑、建材、矿产等为重点,同时发展粮食、蔗糖、茶叶、水果、食品、畜产品等加工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电力、煤炭、石油等能源工业的发展,有计划地发展小水电。
自治县内的工业反哺农业,扶持农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在国家的帮助下,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县、乡、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发展民间运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速城乡邮政、电信事业的发展,重视边远山区邮电通讯网的建设,保障邮政、电信畅通。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城乡集镇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县城的城市功能,使新城区的开发与旧城区的改造相协调。乡镇、村的建设纳入规划管理,加快集镇建设步伐。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鼓励企业发展出口创汇产品。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放开投资领域,在注册、经营、投资立项、税费、土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并做好服务工作。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旅游规划,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业。保护和开发树包塔·塔包树、迁糯佛寺、勐乃仙人洞、景谷大石寺等旅游景区、景点,开发传统民族特色的旅游工艺品。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严禁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留成比例,享受高于一般地区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