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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农业生产,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建立和健全各种服务体系。发展各类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保护个人和集体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保护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用途管制、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应当统一规划,依法经营。对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林业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护林为重点,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机制。大力发展商品林,加强商品林基地建设。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在县内进行交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培育活立木市场,规范流转程序,保护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节柴改灶,以沼气、煤、电代柴,减少森林资源的消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加强对珍贵稀有动物、植物的保护,禁止非法猎捕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畜牧业和家禽饲养业。实行科学饲养管理,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和检疫,畜禽品种改良及饲草、饲料推广,促进畜牧业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加强畜牧兽医科技队伍建设,做好技术推广和服务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开办畜产品加工、营销及畜牧业生产等服务业,建立和完善畜产品市场、信息、营销网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节约用水,防治水害,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重视防汛规划和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加强水土保持和水利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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