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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和傣族、彝族语言。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的牌匾、印章同时使用汉文、傣文和彝文。重要的公共建筑设施、场馆,提倡使用汉文、傣文和彝文作标识。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县的实际,自主地确定自治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少数民族的比例和名额,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培养各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重视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引进各类人才,参加自治县各项事业建设。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傣族、彝族公民。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文。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经济建设发展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事业。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在保证粮食自求平衡的前提下,以林业为主,积极发展甘蔗、茶叶、水果、咖啡、烤烟、橡胶、药材、水产和畜牧等产业及其加工业,促进自治县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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