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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重点,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丰富的森林、矿藏、水能和热区等自然资源优势,依靠教育和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政策教育。发扬各民族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治县。加强基层政权、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民主法制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犯罪。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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