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5号)
《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审议通过。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受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于2005年9月12日召开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布。
2005年9月12日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4月25日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5年5月31日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结合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傣族、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云南省思茅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拉祜族、哈尼族、回族、布朗族、瑶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威远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