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闭式防火门平时处于开启状态或者开启后不能自动关闭的;
(二)双扇或者多扇防火门丧失按顺序关闭功能的;
(三)防火卷帘下方或者运行轨道上放置物品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影响关闭的。
学校、医院、商场、市内集贸市场等人员流量较大,不宜设置常闭式防火门的建筑,其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和消防合用前室的防火门应当设置为常开式防火门。常开式防火门应当设有自动释放器和信号反馈装置,火灾发生时能自行关闭或者集中统一关闭。
第十八条 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应当畅通,疏散设施应当完好。禁止下列行为:
(一)锁闭、堵塞安全出口或者设置影响安全疏散的门帘、屏风等设施;
(二)遮挡、覆盖或者关闭消防安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机械排烟送风设备、火灾事故广播等疏散设施;
(三)利用平屋面作为紧急疏散通道的建筑物,锁闭、堵塞屋面出口或者占用屋面影响避险。
第十九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物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全天值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防火间距;
(二)堵塞消防通道;
(三)埋压、圈占消火栓;
(四)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
(五)毁损、遮挡、关闭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法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所列第二项、第三项的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单位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不少于一个工作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培训,每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应少于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大型专用仓库、消防重点企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