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徐州市消防条例》经2005年7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9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消防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论证,加强对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的督促、检查、考评。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消防组织网络,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建设、规划、交通、市政公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教育、卫生、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下列消防工作:
(一)开展消防宣传,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对辖区内的居(村)民委员会及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公安消防机构未列管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协助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实施监督;
(四)督促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饰)等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申报消防审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