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凡与工资分配制度相关的事项,均可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重点内容应包括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最低工资标准和特殊工作情况下工资标准及支付;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年度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等分配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从2005年起,凡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每年年初应进行一次工资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并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资集体协商应依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方可生效。已生效的工资协议文本应以适当形式公布。
6.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要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在工资增长预警线范围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凡上年盈利并预测当年盈利的企业,均应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制定职工增资办法,工资增幅不得低于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下限。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否则按违反协议行为予以查处。
7.巩固和拓展工资集体协商建制领域。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要继续坚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在各类改制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要积极拓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改制后的新企业均应签订工资专项协议;积极开展城市社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取得经验,逐步推进。
8.不断完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继续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协议,作为解决面广量大的小企业建制难、维权难的一个重要途径,并逐步缩小区域协商覆盖范围,采取“二次签约”等方式,使协商内容更加符合企业实际,贴近职工需求,便于监督实施。
9.积极开展“要约行动”。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企业要规范
启动要约程序,基层工会要主动提出要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维护双方的要约权,依法严肃查处不响应要约的行为。
三、认真落实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措施责任
10.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定期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宣传、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相关责任,工商联及企业家协会等要积极支持配合,努力构建目标一致、指导到位、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积极推进、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