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改善经营环境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5]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规范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减轻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负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改善经营环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出租汽车行业具有流动、分散等特点,涉及面广、影响大,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当前,国内油价持续上涨,客观上增加了出租汽车司机的经营成本,给出租汽车司机造成了一定的经营困难。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行业的负担,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二、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收费。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苏政办发〔2005〕94号文件精神,认真清理出租汽车行业收费项目,坚决遏制乱收费现象。市交通部门继续暂停征收出租汽车每月232元的客票附加费;出租汽车二级维护每年一次,费用按实际发生工时费用计算;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每年一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市交巡警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文件精神,收取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标准为每车次100元,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市质监部门免收年检期间出租车计价器修理费、调试费。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管理规定,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切实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市地税部门要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为具备条件的出租汔车业主办理免税手续;根据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收入降低的实际,及时调整出租汽车个人所得税征收基数。
四、适当降低管理费用。市市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协调各出租汽车公司适当降低管理收费标准,形成政府、企业和司机共同分担因油价上涨而导致成本增加的良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