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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决定(2005修订)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
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决定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云南各族人民的意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积极推进民主立法进程,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需要地方进行立法的事项,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项目或者法规草案稿,并将项目名称或者法规草案稿及其相关资料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二、省人大常委会成立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评审委员会,对征集的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适时组织论证和评审,对可行的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向主任会议提出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对评选出的优秀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给予奖励。具体的评审办法和奖励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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