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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依照《促进法》四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原省教委、劳动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审查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教〔1997〕社办12号)的规定进行审查,防止虚假、不实或不负责任的承诺性广告(简章)误导受教育者引发纠纷。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广告(简章)所作出的承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列入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办学管理考核内容。
  六、各区教育局应将在本辖区内办学的非经本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文化教育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纳入管理范畴。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及时提请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并报学校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各区应依照《厦门市本岛中小学专项规划》和《农村义务教育体系建设规划》的空间布局方案,加大对本辖区中小学的建设投入,要依法确保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学校与该住宅小区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维护和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在“十一五”期间,各区要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努力争取实现“十一五”末期本辖区公办幼儿园数量与本辖区幼儿园总数达25%以上的目标。
  八、依照《促进法》第九章第6162条《实施条例》第七章第495051条的规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不断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充实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力量;不断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执法检查力度,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规范发展,不断提升我市依法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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