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
部门关于市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
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府[2005]3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
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总工会)
为规范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依法维护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矿山行业及石材加工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矿山行业企业及石材加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农民工(以下统称职工)。
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中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工及已按规定缴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应按规定和原渠道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
本办法所指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矿山企业,是指按《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矿山企业进行管理的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