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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侨办等单位关于解决我市涉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鼓励侨房业主和住户双方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四、关于“已拆未还侨房”补偿问题
  “已拆未还侨房”是指涉侨私房在落实侨房政策之前以公房形式被征用拆除而未进行补偿的侨房(不含改造起点以上的非住宅侨房)。对这类侨房的实施意见是:
  (一)按照侨房拆除当年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货币形式进行分期补偿。
  (二)市国土房产局、市侨办、市财政局应根据此类侨房的总量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此类侨房补偿计划,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此类侨房补偿工作。所需资金主要从公房租金收入结余和房屋租赁收益金中解决。
  五、关于落实安置用房问题
  市国土房产局、市侨办、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解决安置房源,使侨房住户能尽快腾出侨房,以维护侨房业主的正当权益。在退还侨房使用权中涉及侨房住户搬迁安置用房的实施意见是:
  (一)对代管侨房、信托侨房清退中涉及侨房住户安置用房,由市国土房产局以配售和租赁的方式安置住户。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从明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500万元,五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安排。
  (二)对属于“已还未退侨房”中涉及的侨房住户安置用房,由市侨办予以配售或租赁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源。
  (三)对其它各类侨房涉及安置用房,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的精神,由市侨办根据每年侨房住户安置用房的实际需求,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安置房源指标,由侨房住户凭市侨办出具的购房证明,向市住宅办购房。
  (四)对于属民政补助的侨房住户,由市国土房产局提供“廉租房”予以安置。
  (五)由市国土房产局、市侨办、市建设与管理局结合旧城改造,危房改造等工作,落实侨房住户搬迁安置用房,及时退还侨房使用权。
  六、关于“退买结合”灵活措施解决涉侨房产问题
  在处理其它涉侨房产历史遗留问题上,可采用“退买结合”(即:宜退还侨房产权的则退还其产权,宜政府赎买侨房产权的则由财政安排资金赎买侨房产权)的方式,以免造成日后旧城改造的工作被动,减轻未来的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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