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侨办等单位关于
解决我市涉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5]3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修订《关于解决我市涉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解决我市涉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侨务办公室、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
市财政局 2005年11月21日)
为进一步解决涉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以维护华侨华人、归侨侨眷的正当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代管侨房、信托侨房退管问题
代管侨房是指解放初期因政治或业主去向不明等原因而由政府暂时代管(包括:政治代管、无主代管、代修代管等)的侨房。信托侨房是指侨房业主自愿委托房管部门管理的侨房。对这两类侨房的实施意见是:
由市国土房产局继续按《关于办理代管、信托房取消代管退还使用权的通知》(厦国土房[2004]107号)的精神办理,即侨房业主只要交验相关所有权有效证件,产权无纠纷,可取消侨房代管,退还其使用权。
二、关于“已审未还侨房”清退问题
“已审未还侨房”是指经市国土房产局审核,符合落实侨房政策规定,因侨房业主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或去向不明,迄今尚未前来办理产权退还手续的侨房。对这类侨房的实施意见是:
由市国土房产局核实造册,并根据有关线索积极查找侨房业主或其合法继承人,通知其前来办理退还手续;此后如侨房业主或其合法继承人能提供有效合法证据,则由市国土房产局给予办理退还手续。
三、关于“已还未退侨房”清退问题
“已还未退侨房”是指历年来按落实侨房政策已退还侨房产权但未退还其使用权的侨房。对这类侨房的实施意见是:
(一)对已有其他住房却继续占据侨房不退的侨房住户,由思明区政府负责动员其腾退搬迁,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力争在明年底前清退所有此类侨房使用权。
(二)由市侨办根据专用房源建设情况,为主负责腾退安置此类侨房住户,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力争于明年底前基本完成此类侨房住户的腾退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