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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

  在旅游公路沿线和城镇运输泥杂胶的,必须采取密封等防护措施,避免和减少恶臭气体的逸散。
  第二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重点旅游集镇、旅游景区(景点)禁止使用燃煤。已使用燃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改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造成环境污染的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重点旅游集镇、旅游景区(景点)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塑料制品。
  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地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回收的原则,实行集中回收,统一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重点旅游集镇,应当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旅游车、出租车、公共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必须配备垃圾袋(桶)。
  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或焚烧垃圾。
  第二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主要街道,禁止设置直接面向人行道的空调散热装置。确需设置的,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也不得影响行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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