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

  推广非本地生物物种或者区域性连片种植经济林木20公顷以上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并对江河流域实行分段管理责任制。
  禁止以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其他方式危害水生生物及其生存环境的活动。
  第十九条 自治州辖区内澜沧江流域水系和水库的水质按照本州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标准进行保护。
  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和村寨水井周围环境的保护,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村寨水井周围进行任何破坏环境和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实施村寨和庭院绿化工程。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卫生设施、实行垃圾集中堆放处置和牲畜厩养。
  第二十一条 禁止砍伐和破坏下列林木:
  (一)寺庙、佛塔、村寨和村寨旧址周围的;
  (二)竜山或者祭祀的。
  因建设确需砍伐前款所规定的林木,必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县(市)城镇新区、集镇规划区新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建设、集镇改扩建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使城镇生活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向孔雀湖、白象湖等湖泊或者澜沧江、南腊河、补角河、会岗河、南海河、流沙河等流经城区河段,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或者倾倒固体废物。
  第二十四条 在自治州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废油、残泊、油水混合物或者倾倒垃圾、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景洪港、关累等沿江码头必须配备含油废水、粪便和垃圾的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 居民聚居区、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和主要旅游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橡胶加工厂,原建的橡胶加工厂应当搬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