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对评估机构抽取过程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拆迁评估工作的监督,拆迁人应在抽取评估机构前书面通知行政监察机关。一般拆迁项目由市(或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分局)监察室派出监察人员到场监督抽取过程,重点拆迁项目由市或区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派出监察人员到场监督,监察人员到场前不得抽取评估机构。
2、加强对评估机构选择评估办法的监督管理。由于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不同评估办法对同一标的物的评估结果差别极大。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要对同一片区的征地拆迁确定合理的评估办法,并监督评估机构执行。对特殊情况需采用不同的评估办法,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论证结果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并抄告市财政、监察、审计、物价部门。对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召集上述部门研究协调解决。
3、加强对评估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拆迁人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评估方案,评估办法、政策依据、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以及标的物种类、规格与数量等信息,均应在拆迁所在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并设立举报咨询电话。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
4、加强对评估结果确认的监督管理。评估机构对评估标准及结果负全责,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签订补偿协议前提请市拆迁资产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对安排市财政性投资的市级项目和市政府收储土地项目的拆迁补偿协议在签订前,拆迁人应将评估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所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认定。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提请市拆迁评估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职能部门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拆迁程序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适用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确认。
5、为保证评估鉴定的公正性,对争议较大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鉴定时,要抽取外地专家参加,外地专家应在鉴定小组中占一定的比例。
三、加强监督检查
1、市、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评估、补偿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拆迁人执行拆迁有关政策情况,防止虚报拆迁面积、提高基数、擅自提高补偿标准、互相攀比,遏制拆迁成本非正常上升。对无土地房屋权证的建筑物、隐蔽工程以及设备的搬迁、调试等资产评估要重点跟踪监督,防止违规虚报或抬高补偿标准。
2、建立对拆迁监督检查的联席机制。国土资源与房产局、物价、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主动介入重点项目拆迁评估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房屋拆迁评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相关措施,及时解决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的项目应提前介入,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