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修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拆迁评估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
(厦府办[2005]3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评估行为,维护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与合法原则,促进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加强对拆迁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
1、明确主管部门。市物价局为拆迁评估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拆迁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为拆迁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拆迁评估行为的动态管理职责。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拆迁评估和收费行为的管理,严格评估程序和评估规则,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估市场秩序。
2、建立诚信档案。市物价局与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要负责建立拆迁评估机构的诚信档案,即时录入、公布各拆迁评估机构的优良与不良行为以及投诉查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资信良好、业绩突出的评估机构名单,对违反承诺、评估不公、评估失误、不负责任、抬高或压低评估标的价格、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不诚信行为给予通报,对行为轻微的要暂停资质升级,对行为恶劣的要暂停拆迁评估业务资格,构成违法行为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进一步规范拆迁评估收费行为。房屋拆迁评估费的收取应主要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不得按评估总额计收。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根据厦门市评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后实施,以进一步规范评估市场的收费行为。
4、建立拆迁评估机构年度考核制度。由市物价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每年对拆迁评估机构的评估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评估质量差的评估机构取消其准入资格,以形成良好的市场淘汰机制和准入机制。市物价局要制定考核办法,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5、建立拆迁资产评估专家鉴定委会员。市物价局牵头协调,建立拆迁资产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挂靠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房屋拆迁和机电设备评估专家库,加强对有关设备搬迁、调试评估工作。
二、加强对评估行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