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市政园林〔2005〕204号)
各有关企业:
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本市管道燃气器具的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引导消费,根据《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
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管理办法》经讨论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作为《
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补充,明确了管道燃气器具适配申请文件、申请程序和相关管理要求等。
附件: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申请表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本市管道燃气器具的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引导消费,根据《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和《
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管道燃气的灶具、公用炊事器具、热水(沸水)器、烘烤器、取暖器、空调器等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销售的管道燃气器具应作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后经申请由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并向社会定期公布。
第四条 欲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的燃气器具,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