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提高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重视对地方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加强对民族民间医药的发掘、整理和应用。做好妇幼、老年保健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培养当地少数民族的医务人员,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鼓励集体和个人依法办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边远贫困山区给予扶持,对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药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药品市场,坚决取缔假药、劣药。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出生率,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体育事业,发展民族传统体育,完善体育设施,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救济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妇女儿童、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傈僳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重视培养傈僳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妇女干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培训,鼓励职工自学成才,有计划地选送在职人员到各级各类学校进修学习,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选拔领导干部、录用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时,对傈僳族公民适当放宽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傈僳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