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自治县设立民族中学,办好民族小学和职业高级中学,巩固发展山区寄宿制和半寄宿制民族高小班,逐步提高各类民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标准。
自治县内各级各类学校招生时,对傈僳族学生及边远贫困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对于不通晓汉语地区的小学,实行双语教学。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师队伍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重视教师培训和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合格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鼓励教师到边远贫困山区工作,对长期在边远山区工作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增加用于教育事业的经费,其增加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自治县每年从民族机动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民族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各类学校或者捐资助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完善农村科普网络。引进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做好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科技扶贫工作,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进行技术承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办好科技培训中心,开展各种形式的适用技术培训,加强对农村青壮年、复员退伍军人、基层干部和专业户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电影、档案等文化事业,逐步增加文化设施,完善城乡广播、电视服务网络,提高有线电视覆盖率。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加强对傈僳族和其他民族的历史文化研究工作,积极保护、挖掘、研究和开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加强傈僳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做好民族历史文化书籍的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依法规范文化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