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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搞好封山育林,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林木,在房前屋后、自留山以及承包的荒山荒地营造的林木,谁造谁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防护林、水源林、风景林、珍稀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垦、毁林搞副业,严禁破坏林间植被,严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严防森林火灾,搞好封山育林和防治森林病虫害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畜牧业坚持实行私有私养、自主经营的方针。倡导规模化养殖,加强科技推广,积极发展各种优良的畜禽品种,不断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草场、草山建设,发展饲料加工业。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做好畜禽疫病防治和牲畜品种改良工作,实施兽医卫生监督和动物检疫,建立动物防疫体系。依法加强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开发、利用野生药材资源,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当归、木香、秦艽等药材生产。加强药材生产的技术指导,建立药材生产和加工基地,做好信息服务工作,提高药材的产量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资源和市场需求,积极发展地方工业。合理开发利用水能、矿产、生物资源,发展农产品加工以及建材、冶炼等工业,走电矿结合的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路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特色产品。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可以由本地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由自治县优先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积极招商引资,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交通运输业,提高现有公路等级,加速乡村公路和山区驿道建设。坚持依法治路,加强路政管理,规范运输市场,搞好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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