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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和傈僳语,必要时可以使用其他少数民族语言。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的牌匾、印章及重要宣传标记,同时使用汉文和傈僳文。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当有傈僳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傈僳族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傈僳族公民担任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傈僳族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文,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傈僳文。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产业结构,开发山区资源,发展绿色生态经济产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调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开发资源,发展地方特色经济。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粮食生产,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农业投入,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
  个人和集体承包使用的土地、山林、草场、果木、鱼塘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保护耕地,禁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建立和完善土地交易市场,农民承包的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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