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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在外藏胞、华侨、归侨、侨眷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支持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视民兵和预备役建设,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傈僳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且有傈僳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其组成人员中,傈僳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由傈僳族公民担任县长。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至少应当配备一名傈僳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并且合理配备妇女干部,尤其是傈僳族的妇女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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