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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已由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27日通过,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8月27日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3月27日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内傈僳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纳西族、藏族、白族、彝族、普米族、怒族、独龙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保和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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