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拟列入财政支出预算或支出项目库的项目(200万元以上),在上一年度8月10日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送市级财政部门审核。
对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市级主管部门不得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提交的事前绩效审核申报资料包括项目事前绩效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与审核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我市相关制度;
(二)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有明确的绩效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支出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
(三)符合部门“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责;
(四)符合部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范围;
(五)属财政支出范围。
市级财政部门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提出意见送市审核中心审核。
第十六条 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可行性方案是否可行、绩效目标是否可以达到;
(二)项目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
(四)其它需要审核的事项。
市财政审核中心应在收到项目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事前绩效审核书面意见送交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市财政审核中心作出的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未提交反馈意见的,视同同意市财政审核中心的审核意见。
市财政审核中心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反馈意见或在部门反馈意见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报告,提出项目是否可以列入年度预算及项目库的建议,对项目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应在审核报告中给予说明。项目主管部门以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报告作为报送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将根据财力可能及相关情况进一步审核,提出支出预算安排的意见和建议;对5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和涉及面较广的绩效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是否排入年度预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建立预算项目库,实行滚动预算管理。对通过项目事前绩效审核但未纳入支出预算的项目,进行排序后,纳入预算项目库,在以后预算年度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