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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热电站:除燃煤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煤炭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非跨市域的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公路
  公路、独立公路桥梁、隧道: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路桥梁、隧道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除新建港区外的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工业项目
  1、原材料
  化肥:磷矿肥项目及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3、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四)城建项目
  城市供水:跨区及水资源需市统一平衡的引水(含水厂)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
  1、污水: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中水:日处理1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环卫事业:焚烧厂、特种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厂等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成片开发(含湾区整治):市级储备用地、市级园区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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