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
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5]3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发改期投资[2004]1927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19、22号令)》,为做好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结合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以下各类项目,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行政区或开发区的项目、市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项目仍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一)农业项目
农业:涉及开荒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各类水事工程:跨区水资源配置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基础设施项目
1、电力
水电站: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或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