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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章 自治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重视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可以确定招收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当适当照顾自治县内人员。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外来干部职工的作用,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安心在自治县工作。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倡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不断增进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的团结,共同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繁荣。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每年公历12月20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1天。
  “火把节”是彝族人民的传统节日,放假3天。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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