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商贸、供销、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和市场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强公路网络建设,提高县、乡、村路面等级,支持国道、省道的新建、改建。加强路政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信息产业的发展,加强城镇、乡村,特别是边远山区邮政、电信等通讯网络建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培育和发展旅游业,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保护和开发民族文化、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等旅游资源,加强旅游特色商品的开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投资兴办旅游企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金融工作,吸纳社会资金,搞好储蓄和信贷工作,为发展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提供资金保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保险工作,发展保险事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到自治县境内兴办企业。在自治县兴办企业,享受自治县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发展各类加工业、建材业和其它工业,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对招商引资有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多渠道增加建设资金投入,加快以县城为中心、建制镇为基础的具有民族传统和特色的城镇建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气象事业和防震减灾工作,充分发挥气象和防震预报功能,强化抗灾措施,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贫困山区列为扶贫重点,采取放宽政策,组织资金、物资、技术等扶持措施,利用资源优势发展生产。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年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切实加强对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挪用、占用扶贫资金。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制定财政管理办法。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收入的超支和支出的结余资金,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