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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加强防洪抗旱措施和水土保护治理,提高水利化程度。改善农田水利灌溉和城乡人畜饮水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利设施可以依法实行拍卖、租赁和承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提倡节约用水,依法收取水费和水资源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电力设施建设,完善城乡供电网,满足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的用电需求。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渔业生产,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严禁炸鱼、电鱼、毒鱼和竭泽等毁灭性的捕捞行为。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管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用途管理,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搞活土地市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荒山、荒坡、荒地,从事多种经营。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自治县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和环境质量监测,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加强项目储备,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审批立项和投资开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需自治县配套的资金,如确有困难,应当报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减免。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保障企业的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它合法权利。鼓励企业参与国内、国外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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