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制定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环境,大力扶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产业为支撑,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和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巩固发展林产业、蔗糖业,烤烟业、畜牧业、茶产业和干鲜果等传统产业,培植发展电力、蚕桑等新型产业。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实行基本农田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设高稳产农田地,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和农机、农具,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经济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坚持长期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提倡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鼓励和扶持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从事开发性生产或者专业化经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扶持发展畜牧业、畜产品加工业,扶持养殖专业户、重点户,不断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草山牧场建设,加强畜牧科技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疫病防治、良种培育、饲料生产加工、产品营销等服务体系。加强动物检疫和畜禽产品检验。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严格管理和保护公益林,大力发展商品林,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稳定山林权属。保障农户对自留山的长期无偿使用,稳定责任山的承包关系,搞活集体山林的有效经营形式。农户在自留山、承包山上种植的林木归农户所有。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农民对自留山、承包山低价值林木的更新改造,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加工业,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对投资者营造的商品林,优先办理采伐手续,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能源建设,积极推广节柴改灶,以煤、电、沼气代柴,减少林木消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对自治县境内哀牢山、无量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