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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已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3月21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5年3月18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瑶族、傣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锦屏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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