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支持县外各类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团体及科技人员到自治县发展科技产业。对促进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档案、图书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培养文化专业人才。加强文化馆、站、室的建设,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艺术活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文化遗产,编纂地方史志,保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和烈士陵园。保护测量标志和军事设施。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县、乡、村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的建设和管理,加强传染病、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控制。重视老年和妇幼保健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卫生状况。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中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整理和应用。保护、发展和应用药材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培养医务人员,鼓励集体办医,允许个人依法行医。对自治县卫生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体育人才的培养,重视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者就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逐步增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改革土葬,推行火葬。禁止乱埋、乱葬、乱占耕地,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