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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每年安排一定的民族机动金,用于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如需调整或者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每年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必须通过审计,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税收项目外,对需要从税收上照顾和鼓励的,按国家税收管理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重视金融工作,搞好储蓄和信贷,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为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提供资金保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保险工作,发展保险事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设施项目储备。自治县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建设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加快发展高中教育和幼儿教育。办好职业中学,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发展民办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族教育,在少数民族贫困山区设立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小学,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双语教学,推广普通话。办好初、高中民族班,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民族中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改善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强现代化信息技术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或者捐资助学,提倡勤工俭学。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按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县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对考取高等院校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资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采取各种形式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对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服务网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培训,推广农业适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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