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投资办企业。在自治县内兴办的企业,享受自治机关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兴办各种加工业、建材业、开采业和其他工业,加快工业化进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对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各类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乡集贸市场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市场建设步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技术质量监督,规范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自治县的商贸、供销、医药等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城镇化建设,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快以县城为中心,乡镇所在地为基础的小城镇建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旅游业。以千家寨风景名胜区为依托,发挥“世界野生茶树王之乡”的优势,培育和开发旅游产业。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旅游企业,开发旅游产品。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扶贫开发工作。以贫困山区为扶贫重点,改善贫困山区的基础设施和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从资金、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使当地人民利用资源优势,发展商品经济,尽快脱贫致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医务人员和农业科学技术人员到贫困山区工作,帮助贫困山区培训适用人才。对在贫困、边远山区工作的人员,待遇从优。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气象事业和防震减灾工作,充分发挥气象和防震预报功能,加强抗灾措施,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一级地方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制定财政管理办法,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行安排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在财政不能自给时,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对上级财政下拨的专项建设资金和临时性补助款,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