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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禁毁林开垦、乱砍滥伐、违规采脂,严防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能源建设,积极推广节柴改灶,以沼气、液化气、煤、电代柴,减少林木低价值消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对辖区内哀牢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禁止非法猎捕和采集珍稀野生动植物。鼓励依法驯养野生动物。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畜和农作物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坚持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赔偿的原则。充分利用水库、坝塘、江河水面资源,发展水产养殖业。严禁毒鱼、炸鱼和电鱼等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小型水利工程为主,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改善农田水利灌溉和人畜饮水条件。加强保护堤坝、渠道、闸门、输变电线路等水利水电工程设施。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和经营各类水利设施,允许租赁、拍卖水利设施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电力设施建设,完善城乡供电网,确保人民生产生活用电。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利用,防止浪费。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在自治县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并办理有关手续。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制定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环境执法和环境质量监测。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赔偿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以县城恩乐河、补麻河为重点的集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业,加强交通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快公路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改造和提高公路路面等级。完善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坚持依法治路,确保公路运输的畅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信息产业,加强城镇、乡村的邮政、电信等通讯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邮政电信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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