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改革和完善所有制经济结构,制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开发性生产或者专业化经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引进、试验和推广优良品种,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增加农民收入。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畜牧业以私有私养为主,扶持发展规模养殖户。加强草山建设,建立健全良种繁育、疫病综合防治、饲料加工推广、畜产品加工营销等服务体系。鼓励集体和个人依法开办兽医诊所,加强畜牧科技队伍建设和技术指导,不断提高畜禽产品的经营效益。加强动物检疫和畜禽产品的检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畜禽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用途管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搞活土地市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农村的房屋建设,应当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
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荒山、荒坡、荒地,从事多种经营,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林和科技兴林,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管理体系,对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加强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大力发展商品用材林和经济林,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稳定山林权属,明确经营者,逐步放开经营方式,保障经营者的处置权、收益权。农民在自留山、承包山和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经营者对自留山、承包山的低产林地和低价值林木进行更新改造,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对投资者营造的商品用材林,优先办理采伐手续,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保持林木生长量大于消耗量的前提下,按规定报批木材采伐计划,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的照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