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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山区经济,加速热区农业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国防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鼓励华侨和台湾同胞来自治县投资建设和开办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彝族、哈尼族、拉祜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且应当有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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