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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全民健身方法。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识。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健身运动会,推动本地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第九条 每年五月为本市全民健身月。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的体质监测,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组织广播体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个小时。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继续向学生开放。鼓励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向晨练、晚练群众开放。对开放程度好的学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资金、器材等方面的支持。
  各类幼儿园应当开展适宜儿童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全民健身活动计划,为职工的健身活动提供场地、设备等必要条件,经常性地开展健身活动,并实行工间操制度。
  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可以举办一次健身运动会。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掘、整理民族和民间的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开展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章程,在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健身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健身设施的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住宅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健身设施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十六条 农村、旧城区、公共场所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政府投入、受赠单位出资、体育彩票公益金三部分组成。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投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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