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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4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

(2004年12月24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和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活动,是指政府倡导、公民参加、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场(馆)、场地和设备。
  第三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六条 全民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外的全民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应当纳入村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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