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部分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每年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必须通过审计,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或者产品,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并按照国家
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和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实行普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相结合,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或者捐资助学,促进教育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及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民族政策教育和法制教育。坚持教书育人、尊师重教、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提倡勤工俭学,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发展普通高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努力扫除青壮年文盲。有民族文字的民族,可以用本民族文字扫盲。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积极发展寄宿制、半寄宿制中小学,重点办好县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
自治县内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有民族文字的实行双语教学,没有民族文字的用当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同时推广普通话。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办好教师进修学校,重视培养本地少数民族教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教师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建立一支质量合格、忠于教育事业的教师队伍。对政治思想品德好、教育,教学效果好和双语教学有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贫困山区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给予优惠待遇,重视改善山区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按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分逐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