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重视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机制。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加强竞技体育队伍建设,提高竞技体育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体育活动设施的建设。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创造就业条件,帮助特殊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支持劳务输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技能,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优扶、救灾、救济工作。逐步推行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六章 自治州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在各族人民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促进各民族互相友爱、互相信任、互相学习,相互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自治州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帮助州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民族乡。
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中,应当照顾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州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实行自治州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