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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转移支付的优惠照顾。享受上级财政对自治州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系数比一般地区高5个百分点的照顾。
  自治州享受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返还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省全额返还的照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执行国家调整工资、津贴等政策增加的财政支出,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第四十七条 国家和省下拨给自治州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返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等,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规定,对需要减征或者免征的税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
  自治州因执行国家和省减免税政策造成的财政减收,享受上级财政计算转移支付时给予相应补助的照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民族机动金,按当年自治州本级地方财政建设性支出的3%至5%安排。民族机动金主要用于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
  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预备费。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自治州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或者变更,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报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并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主管理自治州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社会保障等事业。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自治州的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实行以县、市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大力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及学前教育,积极发展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逐步发展高等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民办教育,促进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协调发展。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教育,设立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公办或者民办公助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在普通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设立民族部、民族班;完善寄宿制、半寄宿制小学。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教学。对于不通晓汉语言的少数民族小学,应当实行双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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