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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采取多渠道筹资的方式,加快县、乡、村公路建设和水路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加强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发展农村运输。
  自治州加强通讯网络建设,促进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加快信息化进程。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的原则,完善城镇化发展措施,拓宽城镇建设投融资渠道,加快自治州中心城市和重点城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发展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具有彝族风格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房屋建筑,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划和建设指导,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鼓励和支持农民到城镇创业和就业。对有住所和生活来源的进城农业人口,可以按有关规定在居住地或者就业地登记户籍,享有当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鼓励城镇居民到农村进行产业开发。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鼓励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州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
  自治州为国家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和为国家建设输出自然资源的,应当报经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利益补偿。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防震抗震,防洪抗旱,防治泥石流、滑坡等防灾减灾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山区、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制定特殊政策,加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农田、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扶贫工作,对贫困地区从资金、信贷、物资、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对丧失基本生存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易地扶贫开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扶贫济困,采取多种形式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

第四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州的地方财政收入。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地方财源的培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省的财政体制,结合实际制定对所辖县、市的财政管理办法。根据本级财力,逐步增加对县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对民族乡给予财政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确保自治州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公益性投入,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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