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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订)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自治州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上缴省级的比例低于一般地方的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利用水库、坝塘、稻田等水面资源,发展渔业生产。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有偿使用。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外,享受省对自治州的留成照顾。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和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及各类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自治州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扩大对外开放,制定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州的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用品定点企业在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扶持。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族药业,加强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药物遗产的发掘、保护。鼓励州内外科研机构对民族药业进行研究和开发,培育壮大民族药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旅游产品,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发挥古生物、古人类、古文化、民族文化和民族风情等旅游资源优势,发展旅游业。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州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州配套资金的,享受国家和省配套资金减少或者免除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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