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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所辖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彝族公民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区位优势,巩固提高烟草业,发展冶金矿电业、天然药业、绿色食品业、特色旅游业等重点产业,培育新的优势产业,加快山区、贫困地区的开发和建设,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农业基础地位,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以粮食、烤烟、畜禽、果蔬、药材及其加工业为主的特色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农业投入,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市场建设,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具,加强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开发利用国土资源,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和等级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土地资本营运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商品林,保护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农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加强农村能源建设,降低森林消耗。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加强对名木古树、珍稀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严防森林火灾,科学防治森林病虫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州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和扶持发展畜牧业,加快草山、草场建设,建立和完善良种、防疫、饲料、畜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经营水利、电力工程,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用水和用电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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