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2005修正)[失效]

  建立健全公安派出所与学校定期联系制度和学校法制辅导员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宗教学校中传播宗教思想,进行宗教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严禁在校园内建造或者恢复宗教活动场所及庙宇、坟茔等。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区及中小学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主要消费对象的经营性活动,不得悬挂、张贴商业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向学生推销保健用品、药品及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 严禁在学校内传播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伪科学、暴力、凶杀内容的出版物。
  严禁贩毒吸毒,严禁聚众赌博、酗酒。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新闻记者进入学校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通知学校有关负责人。
  新闻报道应当有利于学校的安定团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关心、支持学校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 学校周边环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建设和治理,在学校周边兴建建设项目时,应当按保护学校教育教学环境的要求统筹规划,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现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环境的项目应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楼房墙壁、校园地域内的林木搭建附着物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高等学校门前半径50米以内开设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经营场所,或从事危害教育教学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周边30米范围内不得审批各种商服占道经营、临时性建筑。
  建筑部门对现有的占道设施、临时性建筑应当限期拆除或迁移。
  第二十五条 学校门前和两侧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不得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周边从事有毒、有害(包括噪音)等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